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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23635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6/23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採購案號 : 106A-005 採購名稱 : 視傳系2樓教師研究室、J2003及J2004氣密窗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21810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A-005 採購名稱 : 視傳系2樓教師研究室、J2003及J2004氣密窗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駱彥存 連絡人電話 : (02)22722181分機1234 傳真號碼 : (02)2969638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年6月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6月7日 16:00 開標日期 : 106年6月8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01,461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0000 E-MAIL : bambi@ntua.edu.tw 廠商資格 : (一) 丙級以上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經濟部公司執照或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3)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相關文件。
(6)廠商投標證件資格審查登記表等校方提供之文件。
(二) 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相關文件。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相關文件。
(6)廠商投標證件資格審查登記表等校方提供之文件。
(三)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相關文件。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相關文件。
(6)廠商投標證件資格審查登記表等校方提供之文件。
其他或細項請詳投標須知 |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系統所列之付款資訊,線上繳納及下載招標文件。
(二)本案不另行辦理現場勘查及說明會,有意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前勘查現場,如有未盡事宜,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校營繕組承辦人員電話聯絡及確認時間,電話:(02)2272-2181分機1234駱先生。
(三)非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出席者請隨身攜帶授權書至開標地點,並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利核對是否與授權書相符。
(四)如開標當日因受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或另行通知時間)。
(五)採購一經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將各項證件正本送至本校查驗,如影印本與正本不相符,查係偽造、變造使用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主辦工程機關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得標資格,得標及違規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應保留存檔備查,其餘未得標者資料本校不退回。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辦理契約簽定手續,並依決標價款及本校之招標文件、更正或補充公告內容簽訂契約。
(七)押標金為新台幣1萬元整,應於截止收件時間前繳納(抬頭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並將繳納憑據附於投標文件寄(送)達或於開標時於主持開標人員詢問後立即提出,逾期繳納或未附於投標文件內寄(送)達或未於開標時送交主持開標人員者,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全額移作履約保證金,未得標者在開標後當日無息退還。
(八)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如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依據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與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九)前項提出擔保之期限以及擔保品,依據採購法子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規定辦理。
(十)承攬工程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
(十一)投標廠商於參與本案採購前,應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相關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十二)公告圖說若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校營繕組承辦人員聯絡,電話:(02)2272-2181分機1234。
(十三)本案招標文件非經本機關公告不得變更。
(十四)本須知為契約書之附件與契約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十五)本案預算若遭過度刪減、擱置或否決以致無法執行時,本校得以書面通知暫停服務工作,承攬之廠商保留本案承攬權,俟本校通知後始繼續辦理或本校得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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