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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3634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2/29
採購單位 : 澎湖縣政府
採購案號 : SV-10515
採購名稱 : 澎湖縣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平臺推廣建置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65378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SV-10515
採購名稱 : 澎湖縣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平臺推廣建置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澎湖縣政府
機關地址 :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陳蕙芝
連絡人電話 : (06)9274400分機293
傳真號碼 : (06)927913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5年11月24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12月6日 10:00
開標日期 : 105年12月6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 : amychen@mail.penghu.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有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由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6249D號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適用,而對於前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亦由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 1.本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評選。其審查程序為:啟開投標封後檢查「資格標封」、「規格標封」等二項是否完備,先啟開「資格標封」審查各項證件,審查合格者續啟開「規格標封」,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選程序;不合格者當場退回建議書;未到場者將另行通知其領回其投標文件。 2.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予以評選。 3.有關建議書製作、評分項目、配分及評選作業程序詳見本案「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及評審須知」。 (二)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機關得以依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期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投標後,如因未得標,欲取回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投標時或決標後7日內提出,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本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留1份廠商服務建議書存檔。 (七)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及本府網站,投標廠商須自行查閱。 (八)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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