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401672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12/18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9-10-083 採購名稱 : 110年度中壢區道路附屬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60106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85,5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9-10-083 採購名稱 : 110年度中壢區道路附屬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 :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娟娟;工務課黃凱君#3310 連絡人電話 : (03)4271801分機6008 傳真號碼 : (03)4279107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11月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11/5)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11月18日 9:00 開標日期 : 109年11月18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2,524,164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各區新台幣28萬元 E-MAIL : 10012894@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5.有效公會會員證 |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總價含稅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審查時間:開標時宣布通知審查時間。審查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本案為複數決標,開標順序如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依序開標,單一個廠商以得標2區為限。
3.決標順序為第一區決標後,再辦理第二區決標,並依此類推。
4.若投標廠商得標區低於底價80%而保留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5.履約地點:中壢區。
6.有關施工標的業務請聯絡工務課 黃凱君(03)4271801#3310。
7.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或依補充說明書六.6規定得延長合約1年或至下一個相關標案發包決標日或預算用罄為止。
8.履約保證金:各區新台幣28萬元。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9.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10.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11.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2.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3.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14.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6.因111年度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其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核定或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或變更)契約。
17.後續擴充: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110年度契約期滿前(派工金額累計達訂約價金總額70%或110年9月30日前)得函詢廠商續約意見,倘機關與廠商有意辦理111年度續約,應配合辦理續約評鑑會議,就廠商履約管理績效、配合度及文書作業管理能力等各項進行評分,經機關評定合格者,合格分數80.0分,擴充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上限至採購金額(含原契約既有項目及新增項目)(第一至四區,110年及111年各區新臺幣960萬元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