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070809A 採購名稱 : 107年度專業廠商協助辦理本市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採購處林先生/工務局吳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3/8962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8月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7/26)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8月16日 9:30 開標日期 : 107年8月16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200,000 元 E-MAIL : ag775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或;4.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建築、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或相關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107年8月3日及8月6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8月2日便簽辦理。
二.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如下:
(1)原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三點更正為:「三、期程要求:廠商應於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每90日內完成400件以上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並提送成果文件予機關辦理驗收作業,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作業須知第四點。」
(2)原契約書(樣稿)第七條第一款更正為:「(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每90日內完成400件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並提送成果文件予機關辦理驗收作業。」
(3)原契約書(樣稿)附件「107年度專業廠商協助辦理本市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作業須知:
a.第一點更正為:「(...得標廠商倘不足4家,由各得標廠商均分件數),並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每90日內完成400件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並提送成果文件予甲方辦理驗收作業。」
b.第四點(二)更正為:「(二)乙方應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算每90日內完成400件以上審查作業,並每90日內提送成果文件予甲方辦理查驗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後由甲方辦理驗收;...」
c.第四點(三)更正為:「(三)查驗作業由甲方針對乙方審查作業應整備資料進行書面查核,...」
d.第四點(四)更正為:「(四)乙方經查驗並修正完竣後7日內提送成果文件1式1份...」
e.第五點(二)更正為:「(二)甲方辦理查驗作業,且經乙方修正完竣報甲方確認後,乙方得依實際查驗合格數量向甲方請領該期款項(給付上限為該期實做款項金額90%)。」
f.第六點(一)更正為:「(一)查驗時,乙方繳交成果文件(以甲方收文日為準)未達400件且無正當理由者,每件每日扣罰新臺幣200元,扣罰金額合計以乙方實際給付價金總額20%為上限。」
(4)原契約書(樣稿)附件「建築執照快速篩選流程說明」5.1查驗階段更正為:「一、乙方應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每90日內完成400件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並提送成果文件予甲方查驗。」
(5)原契約書(樣稿)附件「建築執照快速篩選流程說明」6.1付款方式更正為:「二、經甲方辦理查驗作業後,乙方得依實際查驗合格數量向甲方請領該期款項(給付上限為該期實做款項金額80%)。」
(6)餘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延長等標期7天(107年8月16日)。
四.本次107年8月3日及8月6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7年8月10日止。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吳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8962;傳真:(02)8965064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3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2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自決標次日第7日起每90日內完成400件以上直至全數審查作業完成,並提送成果文件予機關辦理驗收作業,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作業須知第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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