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規格書規範投標時應檢附文件
試劑:廠商提供本院所有應採購之試劑品項中,試劑或儀器廠牌、檢驗方法與原理需於CAP能力試驗中有參加族群可供檢驗結果比對,確保檢驗品質,上述資料須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於投標文件中並由本院審核通過。
儀器: 所提供之儀器必須具備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其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規格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