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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74613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4/2/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6021170001
採購名稱 : 金門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新建23kV開關場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21339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6021170001
採購名稱 : 金門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新建23kV開關場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勝彥
連絡人電話 : (02)23667699
傳真號碼 : (02)23651630
更新公告日期 : 112年12月4日  原公告 : 前2版(112/11/27) 前3版(112/11/8) 前4版(112/11/3) 前5版(112/10/5)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12月7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2年12月8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17,171,226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8,000,000元
E-MAIL : d017010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等12項 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資格 (A) 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無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者,檢附業務內容與該營業項目之關連性: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資格請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4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部分招標文件內容並延長等標期,修正部分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限制。 2.本案履約地點:金門縣烈嶼鄉麒麟山莊(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若最後一日遇假日及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2)各分期工程期限 A.統包工程細部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 B.建造執照: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4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C.23kV開關場土建及機電附屬設備工程: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本分期工程。 D.23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E.12kV斷路器及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F.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含23kV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G.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12kV 斷路器及其附屬設備):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 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並提出下列實績及財力證明文件: A.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完成變電所工程或發電廠之開關場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上述工程至少應包括23kV (含) 以上機電設備之製造及施工。 B.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財力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0,000,00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為新臺幣18,000,000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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