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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93436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8/7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09-B158 採購名稱 : 「資產負債管理系統(ALM)維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151712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6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33-109-B158 採購名稱 : 「資產負債管理系統(ALM)維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王美鈴 連絡人電話 : (02)23494473 傳真號碼 : (02)23142026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7月29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7/14)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8月5日 15:30 開標日期 : 109年8月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465,500 元 E-MAIL : 098038@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請參閱附加說明)。4.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8.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9.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9.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一、公司型態:投標廠商應為依法登記及繳稅之廠商。二、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三、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開發設計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一)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及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二)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三)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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