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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7788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3/7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06-A009
採購名稱 : 智慧繳費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151712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4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33-106-A009
採購名稱 : 智慧繳費機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秀琴
連絡人電話 : (02)23493126
傳真號碼 : (02)23142026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2月24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2/13) 前3版(106/1/26)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3月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3月2日 17: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992,47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萬9,000元整
E-MAIL : 063347@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本案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及系統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交貨地點為臺灣本島北、中、南部以及本行資訊處各一台,實際安裝仍依本行交貨通知為主。 【投標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應為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並依法繳稅之廠商,且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一、廠商製造、供應或承做與履約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於銀行建置互動式連線入金機或、繳費機或ATM及與銀行中心帳務主機連線)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入金機、繳費機或ATM:相關之證照或相關之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三、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及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如經證實不實或偽造或變造,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沒收其押標金。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要求損害賠償。 本行審查上述證明文件,如有疑慮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或其他佐證資料。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公開發售、郵遞領取,另附回件信封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及電子領標可逕至網站(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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