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採購公報網首頁

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58056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5/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81200003
採購名稱 :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前期機械雜項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89781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93,245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6781200003
採購名稱 :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前期機械雜項工作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機關地址 :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玖玲
連絡人電話 : (02)24960700#3190
傳真號碼 : (02)24960701
更新公告日期 : 112年5月10日  原公告 : 前2版(112/4/19)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5月16日 9:00
開標日期 : 112年5月1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000,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辦妥,若以票據繳納,抬頭請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
E-MAIL : u523011@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安裝業(分類編號E604010)或管道工程業(分類編號E5)。 (2)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停權廠商不得參標。
附加說明 :
一、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 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第二次招標相關文件、規範均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二、以上金額均含稅。 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未稅4,761,905元、含稅5,000,000元; 採購金額新台幣未稅4,761,905元、含稅5,000,000元。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如下: (1)政風專線: 電話:(02)2366-7364 傳真:(02)2368-167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協和施工處政風組:(02)2496-0700分機3261 2.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信箱:(02)2917-7777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 檢舉電話:(02)2963-8888 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ew 6.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7.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式供審查為原則。 8.投標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唯一公司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9.開標時,若依採購法第53條辦理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台灣採購公報網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