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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88629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5/20
採購單位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N109040701
採購名稱 : 109年高雄軟體園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84896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8,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中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380,000
2昕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40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N109040701
採購名稱 : 109年高雄軟體園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邱寶珍
連絡人電話 : (07)3611212分機512
傳真號碼 : (07)3612724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4月2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4/7)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4月29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9年4月30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00,000 元
E-MAIL : 891015@epza.gov.tw
廠商資格 :
凡政府登記合格,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公司、行號、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屬綜合所得稅繳稅者(如自然人或事務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5.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項次八勾選「是」者,應另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勾選「否」者,無需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b.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Ⅰ.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Ⅱ.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6.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者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 2.於辦公時間內(8:30-17:30)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秘書室(事務)索取,郵寄領標者請附貼足72元郵票之回郵信封,並註明索取「109年高雄軟體園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案招標文件,聯絡人:邱寶珍,電話:07-3611212分機512,地址:高雄市811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其他]:檢舉貪污不法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 本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 [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起45天內完成設計工作(含預算書)。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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