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061213-1 採購名稱 : 107年度勞動條件業務委任專業代理人辦理行政訴訟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林麗兒 連絡人電話 : (03)3322101分機6804 傳真號碼 : (03)336586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年12月1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2月25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12月2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 : 11206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
1.律師事務所律師或個人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且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證明文件:
(1)律師證書及桃園、台北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2)經法院准許登錄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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