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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26466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8/10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06-154
採購名稱 : 大型(6噸)運郵卡車17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165040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55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154
採購名稱 : 大型(6噸)運郵卡車17輛
採購類別 : 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張瀚之
連絡人電話 : (02)23214311分機2313
傳真號碼 : (02)23969290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7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6/26)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8月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8月3日 1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9,27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96萬3,500元整
E-MAIL : chang.hans@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檢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註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並列印相關資料代之。】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上述各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一)2017年份符合本規範需求之最新車種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2)。 (二)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3)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1、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民國104年1月1日。 2、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或符合民國103年12月10日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3、車型年:2017。 (三)與標的車輛有關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日期為2017年以後。 (四)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設有上述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註4)。 【註2: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3: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驗收時再行繳驗。】 【註4: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得標廠商所提供之修理廠或服務站等資料,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正完成,未改正者按日計罰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依契約第12條第8款規定辦理。】 ※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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