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或效能欄表列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核定中文仿單,並依品項標示清楚)。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2.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需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