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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76501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3/5 採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 採購案號 : 104-HPH-01 採購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忠勤樓耐震補強工程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04026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15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 | 未得標廠商 | 投標金額 | 1 |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0,180,000 | 2 |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 10,430,000 | 3 | 鼎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9,330,000 | 4 | 益國營造有限公司 | 9,200,000 | 5 | 頤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10,280,000 | 6 | 瑞德興營造有限公司 | -- | 7 | 元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9,620,000 | 8 | 三雋營造有限公司 | 9,674,54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HPH-01 採購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忠勤樓耐震補強工程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徐百瑄 連絡人電話 : (02)23219011分機6294 傳真號碼 : (02)23945095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2月1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2/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3月3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3月4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0,989,812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548000 E-MAIL : f611031@npa.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請填妥廠商資格審查表並附具下列之證明與相關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1)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印本(務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以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支票及政府公債影本一份裝入證件封套內。
(3)以其他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放入證件封套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3.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 附加說明 : 請詳閱投標文件
(一)本採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每日9時至12時止、14時至17時止,可開放各投標廠商至施工現場勘查與確認(會勘聯絡人:後勤組營繕科技士朱柏勳,電話﹕02-23219011分機6297);投標廠商請確實依本工程之施工圖說、標單項目與契約規定等詳實估算標價;若有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情形,本署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二)注意事項:
1.領標廠商於詳閱本須知後,以下列方式辦理投標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規定,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價格標),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名稱。價格封、證件封應裝入外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外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負責人名稱)及購案名稱亦屬無效標。
2.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3.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投標廠商所附之標價清單、總標價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依投標須知規定密封於「價格封」內,於開價格標前顯露出標價者,為不合格標。
(三)資格審查:
1.開標後即由本署就標封內所附文件,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
2.各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者須出示被代理公司對本次投標之全權代理授權書正本,否則不得入場參加開標)攜帶印章、身分證、投郵掛號收據(俾便核對標封,惟專人送達者免掛號收據)、另有關廠商資格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於開標前10分鐘到達以便進入會場。若於審標時,對廠商資格有不明瞭時,到場廠商可提出口頭說明,或於開標時如遇減價競標時,可全權代理減價競標。若未派員參加開標或其代理人無授權書者視為自願放棄上述權利,本署得逕行審查。
3.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開價格標。不合格者,即辦理退還押標金。
(四)開價格標:
1.原則採當場決標,若因審標不及須另擇期決標時,則由本署決定並當場宣布。
2.廠商資格經審查結果,合格廠商達1家(含1家)以上者,即辦理開價格標。
3.開標後,各合格投標廠商所投總價均高於底價時,則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則由所有合格投標廠商當場參加減價競標3次(如有不願減價競標者,應先行離席,俟標案結束,再辦理退還押標金)。其最低報價仍超出底價時,主持人得視情形裁決「保留」或「廢標」。
4.若遇須減價競標時,各合格廠商所派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須全權代理減價。如有合格廠商缺席,本署得逕行依程序繼續進行,缺席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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