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基本資格:
(1) 持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任一項:
A.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B.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D. 「D101011 發電業」
E.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F.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2)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 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餘詳本案特訂條款5廠商資格、投標應備文件及決標辦法。